[一般处理处罚公告]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理处罚公告
2025-12-31
湖北/荆州 质疑投诉
[一般处理处罚公告]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荆州-2025-12-31 00:00:00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江陵县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类型: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江陵县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时,对《江陵监狱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程》进行了抽查,经查:江陵监狱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程采购项目由湖北国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为***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中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的业绩(医疗污水处理项目等类似合同),单项合同金额≧***万元的每个得*分,单项合同金额≧**万元的每个得*分,业绩累加,最多得*分。(以合同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鉴于你单位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影响了成交结果,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拟责令你单位*个工作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三、处理依据

你单位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我局拟责令你单位*个工作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处理结果

责令你单位*个工作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五、处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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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江陵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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