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4〕190号
2025-12-26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4〕190号
浙江/湖州-2025-12-26 00:00:00

申请人德清县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列明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月**日书面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月**日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至**日委托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申请人进行磷排放监测,经检测申请人标排口水样总磷为*.****/*,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可排放浓度值。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为由,对申请人罚款**万元。虽然申请人已经缴纳罚款,但申请人仍不服,理由如下: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企业,于****年*月与德清县雷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雷甸镇政府”)签订《浙江德清县某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污泥的处置由雷甸镇政府负责。因政府没有及时处置污泥,大量污泥滞留在污水处理系统中无法排放,滞留污泥中的磷大量释放到水中,直接导致水中总磷升高,这是总磷出水超标的主要原因。因为雷甸镇政府未及时处置污泥,申请人短时间内无法排放大量滞留在系统中的污泥。申请人为解决滞留污泥的问题,已于****年*月**日与第三方签订了《污泥泥浆处置协议》并积极实施。因此,要求立即改正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排放超标不具有合理性。在处罚所涉检查期间,污水厂进水总磷存在超标情况,厂里已多次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申请人按《省标》指标申领排污许可证是由于德清县住建局捏造申请人具有相关资质和处理能力的材料向浙江省有关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实际是为了配合德清县住建局完成相应等级的排污许可证指标。申请人设施设备完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要求的一级*标准,其中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日均值浓度为*.***/*。即便是这样,申请人也是竭尽全力进行污染控制,并非申请人刻意磷超标排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完成清洁排放指标,捏造申请人资料申请排污许可证,且在未查清总磷进水水样及污泥造成总磷超标排放原因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违背了基本事实,缺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申请人申请调取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批复(德政函〔****〕**号)、浙江德清县某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进水超标数据**页、德清县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清洁排放提标改造项目的请示(威德(****)**号)、德清县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清洁排放提标改造项目的请示(威德(****)*号)、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德清县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提标改造(*万吨/日)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德发改核〔****〕*号)、成交确认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微信群聊天记录*页、增加人工表格、药剂投加月报表*页、关于德清县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要求解决污泥处置的请示、污泥泥浆处理协议、协议书、排污许可证副本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显示,自****年*月*日开始申请人外排废水总磷日均值连续超标。被申请人委托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年*月**日至**日对申请人废水标排口进行每隔*小时采集一次水样,取**小时混合样。经检测,申请人标排口水样总磷为*.****/*,不符合申请人所持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即《省标》中《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申请人的行为涉嫌持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检测报告》《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表》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后,于****年*月**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月**日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年*月*日,申请人递交了《陈述和申辩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查后不予采纳。****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月**日送达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申请人持排污许可证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申请人行为,对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适当,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无量罚不当之处。

四、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的回复。*.雷甸镇政府未及时清运污泥与申请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另一行政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联。*.关于住建部门捏造申请人资质材料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议申请人向相应的部门进行反映。*.关于被申请人未完成清洁排放指标的情况下,捏造申请人资料申请排污许可证,该主张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材料,**月**日开始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被申请人完成对申请人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材料审核并发证。申请人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原因是公司需执行清洁排放标准而变更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指标排放限值并增加噪声排放管理。其中变更清洁排放标准属于排污许可证变更事项。而由于申请人同时还增加了噪声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号),工业噪声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重新申请事项进行申请,因此申请人综合两项调整内容,最终确定按照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事项进行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年*月**日开始施行,现已失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合法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省标》属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中要求企业在****年**月执行《省标》。因此企业应在****年**月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该条款规定仅说明企业必须在标准变更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标准进行变更,并没有要求企业需在完成设施改造具备达标能力后再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年*月*日开始施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其中条件包括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申请人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属于环评豁免情形,因此无需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中提供提标改造的环评批复文件。以上两个条款也说明,申领排污许可证一般在环评审批或登记备案(环评豁免情形除外)之后、企业实际排污之前完成排污许可证证申领。因此,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没有要求实际已完成相应设施提标改造。申请人在重新申请过程中已提供企业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重新申请前信息公开表等材料,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要求,不存在捏造事实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关于未查清总磷进水超标及污泥总磷超标排放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提供的《特许经营协议》“*.*.*进水水质指标”中约定申请人的总磷进水标准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日对申请人进水总磷进行检测。德清环监(****)水字第***号《检测报告》显示,*月**日进水总磷浓度为*.****/*,*月**日进水总磷浓度为*.****/。综上,申请人进水总磷浓度未超过《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也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进水超标数据(****年*月**月)》为在线监测设备中导出数据,申请人未提供该设备有效期内的鉴定或校准证书,因此该数据存疑。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号排污许可证进行日常管理,以及作为行政处罚的标准依据,合理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份、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份、授权委托书*份、执法证复印件*份、检测报告(德清环监(****)水字第***号)、微信聊天记录、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截图、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份、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湖德环检告〔****〕*号)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湖德环检告〔****〕**号)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德清环监(****)综字第***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湖德环检告〔****〕**号)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德清环监(****)综字第***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湖德环检告〔****〕**号)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德清环监****综字第***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份、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通用裁量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湖德环责改〔****〕**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德环罚告〔****〕**号)及送达回证、关于湖德环罚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书、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号)及送达回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页、工程师证书*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德清县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德环建〔****〕***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一级*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城发〔****〕***号)、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二册、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及附件、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某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优化提标实施方案**页、浙江某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标排口*页、德清某五金有限公司标排口*页、德清县某染整有限公司标排口*页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立于****年*月**日,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限工业用)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年*月**日,申请人与德清县雷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雷甸镇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雷甸镇人民政府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某污水处理厂项目,经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由申请人承担该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排放标准为《国标》一级*标准,其中总磷的一级*标准为***/*。****年**月**日,经申请,申请人取得了编号为**********************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

因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从****年*月*日开始连续多日显示申请人出水总磷超标,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年*月**日至*月**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标排口正在排水,在线数据显示总磷超标。检查现场由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标排口进行采样,每隔*小时采样一次,取**小时混合样送检。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拍照存证。*月**日,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德清环检(****)综字第***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标排口水样的总磷为*.****/*,超过*.****/*的标准限值。*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德环检告〔****〕*号《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告知申请人其标排口水样总磷超标。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持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立案调查,并作出湖德环责改〔****〕**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并于*月**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厂长吴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月**日、**日又对申请人副总经理姚某良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德环罚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申请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年*月**日,经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内部审批程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标排口水样的总磷浓度为*.****/*,不符合其所持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省标》,规定了总磷的排放限值为*.***/*。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省标》的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年*月**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年年底前全面执行《省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该时间点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领工作。

再查明,****年*月**日、**日,被申请人委托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申请人的进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月**日的总磷为*.****/*、*月**日的总磷为*.****/*,均未超过《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指标限值。*月**日至**日、*月**日至**日、*月**日至**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标排口进行复查,检测结果显示*月**日至**日的标排口水样总磷超标,*月**日至**日的标排口水样总氮超标,*月**日至**日的标排口水样各项指标均达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份、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份、授权委托书*份、执法证复印件*份、微信聊天记录、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截图、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份、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德清环监(****)综字第***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湖德环检告〔****〕**号)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德清环监(****)综字第***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湖德环检告〔****〕**号)及送达回证、检测报告(德清环监****综字第***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份、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通用裁量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湖德环责改〔****〕**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德环罚告〔****〕**号)及送达回证、关于湖德环罚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书、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号)及送达回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页、工程师证书*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德清县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德环建〔****〕***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一级*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城发〔****〕***号)、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二册、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及附件、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批复(德政函〔****〕**号)、浙江德清县某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发现违法线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就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和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现持有的编号为**********************的《排污许可证》中的要求以及《省标》的规定,申请人排放总磷的限值均为*.***/*。又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申请人在****年*月**日至**日期间排放的废水中的总磷浓度为*.****/*。综上,申请人标排口水样的总磷浓度超过其所持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本案中,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按照最低罚款金额**万元予以处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认可。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污泥堆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根据该规定,申请人对于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具有处置责任。虽然《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雷甸镇政府提供免费堆放地点,但该条款并不能排除申请人对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污泥进行处理的主体责任,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并不对外产生拘束力,亦不会导致申请人对污泥的处置责任直接转移给雷甸镇政府。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进水超标问题。《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指标中的总磷浓度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德清环监(****)水字第***号《检测报告》,****年*月**日和**日进水中的总磷浓度分别为*.****/*和*.****/*,并未超过《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浓度。即使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进水超标数据》中的浓度,*月**日至**日期间仅有几个时间节点的总磷浓度超过***/*,平均浓度并未超过约定值。且进水总磷浓度超标亦不能免除申请人应确保出水总磷浓度符合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的义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德清县住建局和被申请人捏造资料申请排污许可证的问题。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在厂长吴某和副总经理姚某良的调查询问过程中,二人均认可****年**月申领新的排污许可证的事实,且该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另行主张。

综上,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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