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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2025年中药饮片采购(品目五)质疑公示
2025-12-30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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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2025年中药饮片采购(品目五)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12-30 00:00:00
贵州/贵阳-2025-12-30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年中药饮片采购(品目五)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年中药饮片采购(品目五)
采购代理: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工业园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质疑康美智慧药房(云南)有限公司中标贵阳市花溪区中医医院****年中药饮片采购(品目五)项目(项目编号:***************)的结果无效。理由为:云南康美智慧药房与已中标本项目品目四的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按品目划分标段,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已中标品目四,云南康美智慧药房参与品目五投标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二者均为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经核查工商登记信息,两家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属于“单位法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 *.本项目按品目划分采购范围,但各品目均属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医医院****年中药饮片采购”整体项目范畴,采购标的均为中药饮片,服务对象均为贵阳市花溪区中医医院,本质上构成同一采购目的下的关联采购活动,两家公司参与不同品目投标破坏采购公平性。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范围”明确注明“已成为品目一至品目四中标供应商的,不被确定为品目五中标供应商”,该条款核心目的是防范同一主体通过不同形式垄断本项目中药饮片供应,云南康美智慧药房与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一致,实质是同一主体的变相参与,违背该条款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各品目虽单独签订合同,但均属于同一医院同一时期的中药饮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应视为“实质同一采购项下”的活动,适用该条款限制。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明细表”中明确将“供应商承诺按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供货、完全同意并执行《供应商履约服务考核办法》”列为商务实质性条款,而云南康美智慧药房与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履约过程中资源调配不公、服务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违反实质性响应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结合两家公司单位负责人一致的事实,其资金往来、决策机制存在关联,存在串通投标的潜在风险,符合无效标认定情形。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范围”明确限制同一供应商跨品目中标,本质是为保障采购竞争充分性,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跨品目投标,比同一供应商跨品目中标更具隐蔽性,同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应适用该限制条款的延伸解释。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按品目划分标段,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已中标品目四,云南康美智慧药房参与品目五投标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二者均为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经核查工商登记信息,两家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属于“单位法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 *.本项目按品目划分采购范围,但各品目均属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医医院****年中药饮片采购”整体项目范畴,采购标的均为中药饮片,服务对象均为贵阳市花溪区中医医院,本质上构成同一采购目的下的关联采购活动,两家公司参与不同品目投标破坏采购公平性。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范围”明确注明“已成为品目一至品目四中标供应商的,不被确定为品目五中标供应商”,该条款核心目的是防范同一主体通过不同形式垄断本项目中药饮片供应,云南康美智慧药房与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一致,实质是同一主体的变相参与,违背该条款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各品目虽单独签订合同,但均属于同一医院同一时期的中药饮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应视为“实质同一采购项下”的活动,适用该条款限制。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明细表”中明确将“供应商承诺按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供货、完全同意并执行《供应商履约服务考核办法》”列为商务实质性条款,而云南康美智慧药房与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履约过程中资源调配不公、服务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违反实质性响应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结合两家公司单位负责人一致的事实,其资金往来、决策机制存在关联,存在串通投标的潜在风险,符合无效标认定情形。 *.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范围”明确限制同一供应商跨品目中标,本质是为保障采购竞争充分性,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跨品目投标,比同一供应商跨品目中标更具隐蔽性,同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应适用该限制条款的延伸解释。
请求:质疑康美智慧药房(云南)有限公司中标贵阳市花溪区中医医院****年中药饮片采购(品目五)项目(项目编号:***************)的结果无效。理由为:云南康美智慧药房与已中标本项目品目四的成都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