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2025-12-30
浙江/绍兴 质疑投诉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浙江/绍兴-2025-12-30 00:00:00

、项目编号:绍柯采〔****〕****号

二、项目名称: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南池路**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办事处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安华北路西***米

被投诉人*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柯桥区外贸大厦**楼*座

相关供应商:浙江徐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号***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绍柯采〔****〕****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偿取得”的前提下,供应商拥有自主经营权,如何报价是供应商的权利,也是供应商经营策略的体现。投诉人主张“中标人浙江徐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对多项车辆折旧费用填报‘*元’,直接违反了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得出现*元’报价及‘每栏都必须填报数据’的强制性规定,其投标应作无效处理作无效标处理”。被投诉人辩称“不得出现‘*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是指开标览表(报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出现*报价是因该投标单位所投车辆在根据车辆折旧按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后所得出的报价”,并提供了浙江徐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车辆购置发票及车辆折旧专项审核报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徐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相关车辆购置发票及车辆折旧专项审核报告。经审查,浙江徐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二、设备耗损费(*)车辆折旧”栏目下,共计*类***辆作业车辆,月报价为“*元”,不等同于开标览表总报价为“*”,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偿取得”的前提,浙江徐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明细报价属于对本项目支出成本的体现,不应被认定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或“填写不完整”。另,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浙江徐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两年投标总报价为********元,为参与投标八家供应商中第二高的报价,且高于本次招投标所有供应商报价的平均报价(即********.**元),不属于投诉人认为的“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形,也不属于“‘*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各供应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绍柯采〔****〕****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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