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2-30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诸城市同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两河村**号
被投诉人*:嫩江市嫩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嫩江市育才大街花园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吉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嫩江镇新合村润万嘉种业大豆种子智能精选加工生产线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 中标供应商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采购清单逐项、准确填写,未对所有标的进行有效响应,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扶持政策。而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以中标供应商应作废标处理。
- 采购标的包含主控柜、电线、电缆、料位控制系统,主控柜、电线、电缆、料位控制系统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页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写明本项目品目名称:其他机械设备,标的名称:嫩江镇新合村润万嘉种业大豆种子智能精选加工生产线项目,单位:套,数量:*。中标供应商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写为嫩江镇新合村润万嘉种业大豆种子智能精选加工生产线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分别为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于招标技术要求(附表*)中的**项产品,其在分项报价表(已经公示)中产品序号****、**填写的制造商为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序号**(叉车)填写的制造商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序号**(轮式装载机)填写的制造商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明示****、**产品的制造商为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序号**叉车的制造商为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序号**轮式装载机的制造商为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瑕疵,但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目的旨在证明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经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函询,其复函证实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经向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函询,其复函证实宁波储力叉车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经向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函询,其复函证实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上述三家制造商的企业划型与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划型一致,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标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号)“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可以免于办理***认证的规定,主控柜、料位控制系统属于***免办条件范畴内的产品。至于料位控制系统中的电线、电缆,根据中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显示料位控制系统是定制产品,电线、电缆是料位控制系统中的配套产品,中标人提供了相关电线、电缆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嫩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