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山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山市财政局]
2025-12-30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关于江山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山市财政局]
浙江/杭州-2025-12-30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江山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莱达信息技木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号*号楼***室

被投诉人*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万商城**号楼*楼

被投诉人*江山市人民医院医共体

地址:江山市航埠山路*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飞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号*号楼***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莱达信息技木有限公司对江山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这意味着,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即使参与投标的企业是小微企业,也不会在价格评审环节获得额外的优惠。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标报价未给予**%的扣除,未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未执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江山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江山市财政局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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