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祥镇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5-12-25
上海 审批|立项|规划
关于印发《万祥镇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2025-12-25 00:00:00

关于印发《万祥镇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文件编号 万府〔****〕**号
发布机构 万祥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

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万祥镇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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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镇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万祥镇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浦东新区深化公平竞争审查若干规定》,结合镇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政府各内设机构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政企合作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审查机构)

各内设机构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提交司法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司法所作为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岗位,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

第四条(审查要求)

审查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不属于审查对象的,退回起草机构。

属于审查对象的,判断政策措施草案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告知起草机构履行征求意见程序。

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初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称例外规定)。无法适用例外规定的,审查机构退回起草机构修改。

起草机构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五条(例外规定)

审查机构认为起草机构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适用例外规定: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例外规定,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例外规定适用结论是否恰当、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对公平竞争的影响、是否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调整建议等。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应当进行逐年评估。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时,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具体评估要求参照《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程序中,起草机构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密的政策措施,可以在进行保密处理后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利害关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政策措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万祥镇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至少三十日。

收到反馈意见后,起草机构应研究是否采纳。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的,向审查机构说明调整内容及理由。

第七条(审查结论)

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审查机构应当形成公平《公平竞争审查表》,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是否适用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的理由、审查结论等,报镇政府负责人审批。

审查机构应当制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台账,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利害关系人意见、评估报告、政策措施草案及正式文本等归档留存。

第八条(会审)

政策措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当在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会审部门)进行会审,并提交政策措施草案及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材料:

(一)拟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

(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拟以镇政府名义制定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三)属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会审的其他情形。

会审部门对政策措施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审查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对草案进行相应修改,经镇政府负责人同意后,报会审部门。会审部门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书》后,会审流程结束。

第九条(资料留存)

审查机构应当制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台账,将《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措施草案及正式文本、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书》等留存备查。

十条(存量清理)

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审查机构应当会同起草机构每年进行清理,对制定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对实施期限到期的政策措施及时停止实施。

第十一条整改

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抽查检查或者接举报,发现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机构应当会同起草机构研究后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报镇政府负责人批准。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的政策措施,决定调整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停止实施的不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培训)

审查机构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公平竞争审查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加强学习,保证人员具备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审查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万祥镇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万祥镇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浦东法规浦东管理措施□ 规范性文件£区级重大行政决策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

具体理由

按照(法规名称)处理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关负责人

意见

(注:需起草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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