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2025-12-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宏华智创医疗科技(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号*栋** 楼*号
被投诉人:米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米易县攀莲镇河滨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号*栋*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米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成都祉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不应该享受价格扣除;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我公司国药诺达联合医疗(四川)有限公司的技术要求评分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情况,主要体现在倒置显微镜带成像系统、离子色谱仪和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技术参数扣分上。同时,基于评审专家对我公司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的不认可,我方有理由怀疑评审专家对成都祉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未认真仔细评审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成都祉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报价最高的投标供应商,该公司部分产品中标价远高于市场价,联合前述投诉事项*的小微企业认定及其价格扣除问题,合理怀疑不应该为最高报价的供应商中标,其采购程序违法违规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米易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