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新区人民法庭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楼宇设备集成)更正公告(二)更正公告
2025-12-29
江苏/淮安 变更澄清
清河新区人民法庭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楼宇设备集成)更正公告(二)更正公告
江苏/淮安-2025-12-29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清河新区人民法庭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楼宇设备集成)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调整决定书

致:本项目各投标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清河新区人民法庭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楼宇设备集成)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原中标公告发布时间:********

*.采购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江浦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二、调整事由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中标结果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核心事项为质疑事项一是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质疑事项二是质疑中标人报价异常性问题。

我单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相关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明事实如下: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中标方在“多媒体会议一体机”项目中,所投多媒体会议一体机屏幕为**英寸,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英寸,且未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导致投标文件中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投标商品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认定,该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多媒体会议一体机”一项质疑成立,且已影响原中标结果的有效性。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条款

、调整内容

*.撤销本项目原中标公告(***************************),依法认定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中标候选人排序,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中标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万捌仟陆佰伍拾伍、小写 ¥*******)。

*.其他中标内容与原评标报告一致。

五、后续事宜

*.本决定书自印发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我单位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调整后的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工作日。

*.请新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与采购人接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宜。

*.各供应商对本调整决定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人:杨斌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孙超

联系电话:*************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机关)

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号

联系人:杨斌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江浦分中心

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号河韵大厦*楼

联系人:孙超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超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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