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202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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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二、项目名称: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市级防汛抢险物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邦腾应急产业(山东)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华南路****号金汇瀚玉城*区*栋*单元*** 被投诉人*: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 海阳市海滨中路 *** 号 被投诉人*: 海阳建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海阳市海阳路 ** 号内办公 *** 号 相关供应商*: 惠州市文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西坑工业区***号*栋厂房*层*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对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市级防汛抢险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包,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书面质疑答复且在法定质疑期满后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惠州市文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文件规定的产品为**款,而惠州市文图科技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有**款。缺少一款产品。根据投诉事项,本部门向有关单位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调阅了惠州市文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评审情况,审查了投诉人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答复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惠州市文图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项目名称包含采购人单位名称、未单独填写采购人单位名称的情形,属于投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格式偏差。该《中小企业声明函》能够传递其声明意图,未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产生实质影响。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中“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供应商违反非实质性格式要求的,不得据此认定其投标无效。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第*、*款产品均为排水管快接接头,两款产品的核心参数区别为第*款要求配备*寸水带快接接头,第*款要求配备*寸水带快接接头。因惠州市文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两款产品出自同一生产厂家,该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其进行了合并填写。此外,该供应商提供的第*、*、*、**款产品亦为同一生产厂家生产,同样将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合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核心用途在于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属于中小微企业,该供应商将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合并填写,属于投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格式偏差,未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产生实质影响,不得据此认定其投标无效。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本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阳市财政局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