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朝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乐县县城环卫保洁和园林绿化市场化服务项目(GLZC2025-G3-300072-GXCH)质疑答复函
2025-12-29
广西/桂林 变更澄清
广西朝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乐县县城环卫保洁和园林绿化市场化服务项目(GLZC2025-G3-300072-GXCH)质疑答复函
广西/桂林-2025-12-29 00:00:00

质 疑 人: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高新区总部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费治博 电话:***********

贵司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平乐县县城环卫保洁和园林绿化市场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采购人:平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朝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了核查,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概述 :(详见附件)
贵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广西恒美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美丽”)与广西甘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歌”)存在关联关系,具体表现为:
*.两家公司****年年度报告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相同;
*.甘歌****年变更后的联系电话(***********)为恒美丽员工张东华的手机号;
*.主张两家公司存在同一集团或实际控制人,构成恶意串通投标。
二、事实核查与法律依据
(一)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
*.****年年报信息重合问题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恒美丽与甘歌****年年报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和邮箱确为一致。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年报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未强制要求实时更新。****年甘歌已主动更新联系电话为***********。
*.****年信息变更的合理性
企业因经营需要调整联系方式属正常商业行为,仅凭历史信息重合无法直接推定存在关联关系。需结合股权结构、管理层任职、业务资质等实质性要素综合判断。
*.张东华与恒美丽的关联性
贵司提交的支付宝实名认证及恒美丽公众号截图,仅能证明张东华持有该手机号并可能与恒美丽存在关联,但缺乏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恒美丽的雇佣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仅凭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两家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同一集团”情形。
(二)关于串通投标的法律适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情形包括: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等组织成员协同投标;
事先约定中标人;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以下关键点:
*.恒美丽与甘歌存在法定关联关系(如控股、管理隶属);
*.双方存在协同投标行为(如共用投标文件、资金流转等);
*.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合谋。
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第七十七条关于串通投标的认定条件。
三、评审程序合规性说明
*.资格审查与评标过程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报价等进行独立评审。恒美丽与甘歌的投标文件经审查均符合形式要求,未发现串通投标的实质性证据。
*.质疑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应驳回质疑。贵司提出的关联性证据不足,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法性。
四、答复结论
经核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说明
若贵司认为上述答复侵害合法权益,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在收到答复后**个工作日内向平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并补充提供证明串通投标的实质性证据(如股权关系证明、资金往来记录等)。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监督!

采购人(盖章):平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广西朝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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