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29 00:00:00
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年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本机关对你司代理的瓜沥镇城市化区域外重点地段环境长效管理项目(编号:***************)、瓜沥镇河道保洁及沿河绿化养护项目(编号:***************)以及衙前镇流动人口、交通治理、消防检查工作力量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开展了检查,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你司在瓜沥镇城市化区域外重点地段环境长效管理项目和瓜沥镇河道保洁及沿河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号文件收费标准计取。”,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以中标价为基数,根据《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文件收费标准的**%计取”不符,未按优惠后的费用向供应商收取,有违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你司在衙前镇流动人口、交通治理、消防检查工作力量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收费标准按计价格【****】****号文件计取。”,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参照浙价服[****]**号文件即国家计委计价格[****]****、发改价格[****]***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不符,未按优惠后的费用向供应商收取,有违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款第十四项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并于收到本监督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本机关。
抄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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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书**** *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