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5-12-29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化工园区大气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化工园区大气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项目监督检查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松滋市盛天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白龙路白云花园***号
当事人*: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松滋市机械电子产业园北区
三、基本情况
根据《松滋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市纪委监委派出第三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抽取检查项目。经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发现松滋市盛天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松滋市化工园区大气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违规转嫁专家评审费的问题。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责令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期整改,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给予警告。
二、《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三十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责令松滋市盛天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退回代收的专家评审费用,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给予警告,并记*分。
五、其他补充事宜
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