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2025-10-29
江西/宜春 质疑投诉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江西/宜春-2025-10-29 00:00:00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年江西宜春市奉新县本级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销售的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依法对奉新县****抽查的精品老姜(生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和《检验报告》(编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奉新县****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精品老姜(生姜)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元,获利**.*,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农残检测报告和进货凭证以及进货台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精品老姜(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十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批次精品老姜(生姜)已无剩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