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2025-12-16
江西/宜春 质疑投诉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江西/宜春-2025-12-16 00:00:00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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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年江西省本级三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销售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在****年*月*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店销售的多宝鱼(抽样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多宝鱼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兽药残留含量超标问题非流通环节造成,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并留存了有关资料和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号)规定的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不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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