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29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吉林-2025-12-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购置考试中心小型车科目三考试系统软硬件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鑫顺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面滩***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商务:“*.提供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证书得*分;”以及“为了确保供应商有成熟的系统整合能力,保障软硬件系统长期稳定安全运行,供应商提供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得*分”。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技术:“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满分;根据技术参数的重要性,一项‘★’号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扣*.*分,此项满分**分,扣至*分为止。‘★’号参数涉及提供证明资料的,需按招标要求提供,如未按照要求提供导致未得分的,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商务:“*.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计*分。*.参与本项目实施团队的其他人员(同一类别不重复计分)具有以下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③软件设计师④网络工程师)每提供一个得*分,最多得*分。(上述人员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投诉请求:本次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资质及人员证书要求等方面,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排他性,损害了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要求予以纠正。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因该系统接入公安专网,考虑到使用及后期的升级维护,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明显指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产品参数设置是采购人基于满足项目需求前提下提出,提供证明文件是为了保证项目质量,无证据证明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项目团队人员资质作为评分项,是为了提升项目完成质量,并不存在明显指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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