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南财采投处〔2025〕16号
2025-12-29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哈南财采投处〔2025〕16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5-12-29 00:00:00
哈南财采投处〔****〕**号
作者:南岗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哈南财采投处〔****〕**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江志诚盛商贸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创新一路***号)********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瑞鑫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冬至****年春街路清冰雪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超期未以回复。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部分专家在对黑龙江志诚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中,对同一文件在包*中的管理制度扣*分,包*、包*的管理制度未扣分,扣分标准不一;部分专家对黑龙江志诚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第三包技术评分存在应扣分未扣分的情形,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存在的使用不适用本项目的“破冰船”、“桥涵”以及“对于特殊区域如机场跑道”等属于响应文件存在缺陷的内容应当扣分而未予扣分。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代理机构已经在质疑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投诉事项答复说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年**月**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开始履约。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南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南岗区财政局

****年**月**日

相关附件: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