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26 00:00:00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杭州市富阳区统一征地所 | 事业单位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其他 | 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 | 参见“杭政函〔****〕***号)”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号)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杭州市富阳区统一征地所 | 事业单位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 其他 | 杭州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 | 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征地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 政府制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号 ) 《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富人社〔****〕*号 《关于启用市区****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函》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探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探矿权 | 探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按勘查区范围计,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元。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第***号令 | 税务代收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采矿权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收取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平方公里的按*.*平方公里计,大于*.*小于*平方公里的按*平方公里计。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第***号令 | 税务代收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杭州市富阳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住宅**元/件,非住宅***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元/件,停车场项目***元/件,上述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住宅**元/件,非住宅***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元/件,停车场项目***元/件,上述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号) | 依据府办简复第*********号,实行零收费。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号)第十四条 | 划转税务征收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以下(含**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含**件)的部分:***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以上的部分:以**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元/件。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页以下(含**页)的,不收费。(二)**—***页(含***页)的部分:**元/页。(三)***—***页(含***页)的部分:**元/页。(四)***页以上的部分:**元/页。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号)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详见文件。 |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 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等为**元/平方米,二类*—*等为** 元/平方米,三类*—** 等为**元/平方米,四类**—**等为**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 * 倍收缴。 | 政府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号) | 财政票据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补充耕地资金 | *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简称补充耕地资金)。详见文件。 | 参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富政办〔****〕**号) | 政府制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财政局 | 《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号) | 拟申报,收费性质尚未确定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损毁土地。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费用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 政府制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或复垦指标成本回收款 | 政府定价 | 用地审批 | 工业用地*万元/亩,行政划拨用地*万元/亩,经营性用地**万元/亩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 富政函[****]***号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摘自国办发(****)***号文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进行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地块出让起始楼面价,起始楼面价乘以建筑面积得出起始地价,经竞买人限时竞价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 | 国办发(****)***号、财综(****)**号等 | 划转税务征收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竞买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 | 经营性用地:允许调整竞买保证金支付比例或方式,但不得低于起始价的**%。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按本宗地出让起价的***%缴纳预约申请保证金。 | 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规划土地政策 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