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12-26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监督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亮点环保科技(博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华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南中国石油加油站东***米路南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范老师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汪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战训基地和区维稳队值班备勤房合建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供货物品,电热水器,该货物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制造商绍兴市海乐电器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产品查询,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清单信息,提供的产品不在政府强采清单目录内。
*.中标供应商供货物品,挂墙开水器连座,该货物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热食品相关)内产品,制造商中山市嘉胜电器有限公司,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制造商中山市嘉胜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为商用电热设备:电煮锅,中标提供产品为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
*.中标供货商供货物品,大单星盆台(拉弯水龙头),该货物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制造商重庆卓玖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产品查询,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清单信息,中标提供的产品不在政府强采清单目录内。
诉求:取消中标资格。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规定:“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经查询,电热水器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品目清单之中,为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
经向采购人核实,采购人称虽然大单星盆台(拉弯水龙头)的具体技术参数没有针对拉弯水龙头,但大单星盆台应包含拉弯水龙头。经查询本项目《询价通知书》,除大单星盆台(拉弯水龙头)外,还采购“洗手星带水龙头”“冲地龙头”“冷热水龙头”等水龙头产品。经查询,水嘴(水龙头)在《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品目清单之中;也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品目清单之中,且为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虽然在“第一篇 询价邀请书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规定:“(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单“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中却没有针对前述中电热水器和水龙头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相应要求。
经核实,成交供应商重庆卓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均未提供电热水器和大单星盆台(拉弯水龙头)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相关资料,进一步印证了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没有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针对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经核实,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答复函中提供有挂墙开水器连座委托加工协议及受托方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上述规定。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修改《询价通知书》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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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战训基地和区维稳队值班备勤房合建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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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亮点环保科技(博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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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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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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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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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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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