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2025-12-26 00:00:00
湘潭县****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合同公示
公告日期: **********
********;**********;****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湘潭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湖南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湘潭县 ****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湘潭县 ****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标。
*.服务内容:负责湘潭县****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标段、土壤改良第*标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位置主要位于分水乡校场村、旗山村、分水村、大冲垅村、合家村、虎形山村、大垅村、湾头村、新山村、彭何村、珍鸽村、石桥村、永红村、槐北村、晓冲村,石鼓镇路口村、福霄村、沿红村、歇马村、高家坪村、安乐村、将军村、铜梁村、四路村、明道村、西冲村、海南村、石鼓村、七家坪村、珠联村等;服务范围为工程施工阶段至竣工阶段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不包含工程结算审核及决算审核)。
具体包括:
(*)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
(*)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审查意见并对咨询意见进行解释;
(*)收集造价监控资料并整理建档;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及工程款的拨付进行审核;
(*)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审核、确认;
(*)对工程费用索赔进行审核、确认;
(*)对原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进行审查;
(*)设备材料询价与确认;
(*)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对巳发生的工程成本进行分析,并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对工程所需成本进行重新预测调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甲方要求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造价咨询事宜.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补充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委托人书面通知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开始实施,至提交本工程全部工作成果经市级验收通过后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详见专用条款。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存在重大错误(误差超过*******;*%或遗漏重大计价项目,以上均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且该错误系咨询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扣减该部分咨询费用的*~**%(具体比例根据错误严重程度由发包人确定);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业务的工作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项目名称:湘潭县 ****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 *湘潭县 ****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标。
*.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为工程施工阶段至竣工阶段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不包含工程结算审核及决算审核)。
具体包括:
(*)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
(*)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审查意见并对咨询意见进行解释;
(*)收集造价监控资料并整理建档;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及工程款的拨付进行审核;
(*)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审核、确认;
(*)对工程费用索赔进行审核、确认;
(*)对原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进行审查;
(*)设备材料询价与确认;
(*)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对巳发生的工程成本进行分析,并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对工程所需成本进行重新预测调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甲方要求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造价咨询事宜
第三条 保密条款(一)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受托人可能会获取与委托人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受托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
*.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委托人的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督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监管机构对受托人进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受托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受托人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受托人必须要披露;
*.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受托人不得向除受托人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二) 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受托人的服务,受托人可能会披露曾经为委托人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会提及委托人的名称或使用委托人的 ****,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
(三)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公司的涉密信息保密,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文件电子版进行加密处理。
第四条 本项目委托人提供受托人现场办公的便利,并按照受托人提交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所需的工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方委派叶茂 为咨询服务联络人。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要求做出答复事宜的书面报告后,*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若超过上述时限,完成日顺延。
第六条 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有过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通用条款第十四条办理。
第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一)酬金计算。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 * 种方式计算正常酬金。
*.工程 审核类咨询费包括基本费和效益费,即:咨询费=基本费+效益费。
(*)基本费为送审金额的%。
(*)效益费为审减金额的%。
*.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为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类咨询费用为******.**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元。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类咨询费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
(二)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根据财政支付力拨付,最高可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项目在实施进度完成**%后拨付**%进度款;项目实施进度全部完成***%后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市级验收通过后拨付余下**%。以上合同进度款的拨付在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发包人按期拨付服务款。
(三)本次咨询工作有关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受托人承担。
(四)如非受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咨询服务事项及业务范围明显的增加时,受托人与委托人可进行协商,相应调整咨询费用。
第八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人员配置最少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组长 * 人:* 人(造价工程师兼廉政监督员)
成员:* 人(主审造价员)组员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行:
电话:账号:
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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