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2025-12-26
河南/郑州 质疑投诉
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河南/郑州-2025-12-26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郑州-2025-12-26 00:00:00
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金水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金水政采招标******** | ||||
| 二、项目名称: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金水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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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细化,判断标准缺失,违规设区间分致评标模糊,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投诉事项*:技术响应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业绩评审项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投诉事项*:将售后服务网点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部分和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部分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