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5-12-26 00:00:00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周湘鄂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周湘鄂
当事人类型: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江陵县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第二次预算金额为****万元,采购人为江陵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开标,该项目因县教育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根据企业类型用价格扣除后的分值进行计算评分违规行为终止。经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未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用价格扣除后的分值进行计算评分。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招云(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的开标/评标记录、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鉴于你在本机关监督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影响了成交结果,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号)第三十二条《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二)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分:*.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请假,或者迟到超过*.*小时,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开始;*.委托或者顶替他人参加评审;*.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超标准索取评审劳务报酬或者无理由额外索取其他报酬;*.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其他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的规定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处理结果
给予警告,对履职评价扣*分。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江陵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