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12-26 00:00:00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蜀山区小庙段)安置区**地块智能化及三网系统采购与安装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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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蜀山区小庙段)安置区**地块智能化及三网系统采购与安装答疑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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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蜀山区小庙段)安置区**地块智能化及三网系统采购与安装答疑公告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蜀山区小庙段)安置区**地块智能化及三网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问: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分):自****年*月*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部分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如合肥市“琥珀杯”、外市奖项需等同于“琥珀杯”,安徽省“黄山杯”、安徽省外奖项须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每个得*分,最多得*分。*、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自****年*月*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建的智能化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的(如合肥市“琥珀杯”、外市奖项需等同于“琥珀杯”,安徽省“黄山杯”、安徽省外奖项须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每个得*分,最多得*分。请问(*)****年我公司承建的某智能化工程获得“华东优质安装工程”,该奖项由江西省安装协会、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山东省安装协会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安装分会,华东区六省一市共同颁发。其中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是在原省安装协会和省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协会的基础上合并重组的新社团,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行业性自律组织,接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主要由安装和机械设备租赁等企业、科研、设计和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请问是否予以认可?(*)****年我公司承建的某智能化工程获得“安徽省文旅优质工程”,该奖项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会颁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会(简称省文促会)是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由全省文化传媒、互联网文化、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创意设计、文化装备生产等各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酒店等涉旅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文旅产业有研究有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唯一的综合性、专业性社会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认可;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认可。
*、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里,“投标人资信、认证”评分项规定“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的,得*分”。*、违反法定公平竞争原则,构成差别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的行业自律性评价证书,并非法定行政许可资质,也不属于通信工程投标必需的核心资质。将其作为加分项,实质是为未取得该证书但具备同等技术实力、持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法定资质的潜在投标人设置额外门槛,直接排斥了部分合格供应商,违背了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违背已取消行政许可资质的使用禁令:该证书的前身是工信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该资质已在****年被取消行政审批,转为行业自律性评价。按照招采领域合规要求,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类资质相关评价证书,既不能作为投标资格门槛,也不得作为加分条件,否则将破坏市场公平,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冲突。招标文件仍将其纳入评分项,明显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行业监管导向。*、评分项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实质关联性:本项目招标范围以建筑智能化系统为主,核心履约能力依赖建筑智能化工程相关技术、业绩及法定施工资质,而非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的行业自律评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现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法定文件,已能充分证明投标人的合规履约基础,额外增设行业自律性证书作为加分项,缺乏合理的必要性关联,属于设置无关评审因素。建议修改:删除“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的,得*分”这一评分内容;或将该分值调整至与项目核心需求直接相关的法定资质、技术方案、履约业绩等评分项中,确保评分规则更贴合项目实际需求,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答:本项设置的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非资格门槛,非已经取消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且此证书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同时经市场调查,有此证书企业较多,不具有限定性;本项目是货物类项目,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承接通信类施工项目必要的资质,不符合本项目特点,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页中“技术指标响应评审”提到“根据第五章货物需求中《技术性能指标响应表》中所列出的技术参数进行响应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需证明材料扫描件加以证明,每有一条满足得*分,满分*分。”《技术性能指标响应表》要求技术参数需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明确了报告必备标识。但相关参数并非国家强制第三方检测项目,送检属于厂商自愿行为。实际情况中,多数品牌均能满足这些功能及参数要求,仅因未送检而缺少对应报告。此外,即便厂商送检,不同厂商选择的检测机构、申报检测项目及报告封面标识也难以完全统一,目前仅有个别品牌可满足全部要求,存在明显的唯一性倾向。综上所述,建议将此评分条款修改为:“投标人需针对第五章货物需求中《技术性能指标响应表》所列技术参数进行响应,承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相关参数要求,并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提供所需证明材料扫描件。每承诺一条参数满足得*分,满分*分。”。
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合规合法,也可以确保项目评估标准的统一性和客观性,避免因为评估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有助于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经市场调研,能够提供并满足《技术性能指标响应表》所列参数的证明材料的品牌厂家不少于*家,并不存在唯一性倾向;招标文件也未要求不同厂商选择的检测机构、申报检测项目及报告封面标识完全统一,只要满足或者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具有“***”标识的检测报告皆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页中“投标人资信、认证”提到“*、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的,得*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与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服务能力证书,均是衡量企业信息通信相关服务能力的权威凭证。前者聚焦**服务交付流程标准化、稳定性保障,后者侧重系统集成落地能力,而运维服务本身就是系统集成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功能互补。两类资质对应的企业能力,均能满足本项目在系统搭建、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核心需求,将其纳入加分项符合项目实际。综上所述,建议将此评分条款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或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分。”
答: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主要应用于信息通信建设领域,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应用于**服务行业,核心聚焦于“服务管理流程”,而非具体的信息通信建设能力。本项证书设置主要是针对本项目三网和信号覆盖相关信息通信建设,要求此类证书是需要投标人具有更好的通信工程建设能力和服务能力,符合本项目实情,综上所述,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着重于通过“**服务标准化”来管理**问题,即将**问题归类,识别问题的内在联系着重于通过“**服务标准化”来管理**问题,即将**问题归类,识别问题的内在联系
*、问: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如下:(截图详见附件)
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业绩要求如下:(截图详见附件)
招标文件第**页,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如下:(截图详见附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专网系统、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智慧平安社区、停车场及人行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子围栏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五方对讲系统、智慧社区管理平台、机房工程、综合管网系统、三网室分系统等十数个子系统。但本项目却仅将其中*个子系统“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高空抛物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光纤入户系统”作为评审要求明显不合理。因此,上述内容建议修改为:“注: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三项:智能化专网系统、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智慧平安社区、停车场及人行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子围栏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五方对讲系统、智慧社区管理平台、机房工程、综合管网系统、三网室分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
答:“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高空抛物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光纤入户系统”为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系统内容只要求*选*,绝大多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都满足要求,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招标文件第**页,技术指标响应评审要求如下:(截图详见附件)
技术性能响应表要求如下表所示:(截图详见附件)
我公司联系了行业主流设备生产厂商,各厂商均表示,技术性能响应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某些品牌独有,核心交换机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信锐品牌独有,单元门口主机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冠林品牌独有,电梯电动车识别摄像机、高空抛物摄像机、**盘存储服务器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宇视品牌独有,智能道闸(栅栏)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某品牌独有,人脸识别一体机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大华品牌独有,室外全彩*****显示屏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海佳彩亮品牌独有。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生产厂商已经明确告知我公司本项目已经被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备,无法为我公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产品证明资料和产品报价文件。此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机会。为保证投标人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建议技术指标响应评审修改为:“根据第五章货物需求中《技术性能指标响应表》中所列出的技术参数进行响应,投标人需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响应承诺函(格式自拟),每有一条承诺响应得*分,满分*分。未提供相应承诺函的不得分,投标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投标人在供货时提供《技术性能指标响应表》中要求的证明资料。”上述内容严重影响了投标人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机会,且严重影响了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进度,请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延期开标。我单位保留继续向上级监管机构反馈问题的权利。
答:详见问题*答复。
*、问:核心交换机要求“支持在交换机实现全网安全风险拦截……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影印件或扫描件加以证明”。该功能对设备底层架构、算法集成度要求极高,仅通过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未明确安全风险拦截的具体技术实现逻辑(如基于何种协议、算法模型),不同厂商实现路径差异大,易使参数成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标准,且未考量实际网络环境复杂性对功能的影响,参数设置缺乏普适性。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证明:①中国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经市场调研,该参数(支持在交换机实现全网安全风险拦截;并支持各个区域/角色流量互访记录并呈现,支持攻击源定位,检测到攻击源后根据策略将终端拉黑,防止终端持续攻击)为信锐品牌独有,其他主流厂商无法满足,现对该参数进行更正”;②信锐技术支持官网防攻击配置文档“*.******防攻击功能可检测***欺骗、**欺骗、***/***扫描等攻击,支持基于***/**的攻击源定位,采用定时阻塞、永久阻塞等方式拉黑终端,阻止持续攻击;*.支持攻击事件日志记录,包含攻击类型、源**/***、目标**/***、攻击时间等,可追溯流量互访与攻击行为。”
答:本次交换机技术参数设计是基于项目网络现状和未来规划需要设计的。基于小区园区网组网的必要性和对于网络架构设计的可靠性保障,建设完成后数据需要对接到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当出现网络风险后,交换机端可以及时排查并阻断,以保证网络安全。此项功能是基础功能,主流厂商都支持此技术。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单元门口主机“设备人脸识别速度应≤****,(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影印件或扫描件加以证明)”。人脸识别速度受光线条件、人脸姿态、算法优化程度等多因素影响,仅规定单一速度指标,未明确测试环境(如光照强度、人脸角度范围),实际场景中难以稳定达标,且过度依赖检测报告,未结合项目实际应用场景(如人员通行峰值、门禁并发量)对设备性能的需求,参数实用性不足。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证明:①启东市人民政府采购前询价公告“★人脸识别速度<****”,且该项目明确采购冠林品牌人脸识别设备,参数与品牌直接绑定。
答:只要求识别速度,是对产品性能的单一性能考量,此参数不要求使用场景,是为了避免参数的倾向性,便于投标人选择产品参与投标。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电梯电动车识别摄像机“可对监控区域内出现的电瓶车进行检测、识别、抓拍……扫描件加以证明”。未清晰界定“电瓶车”与“自行车、婴儿车、轮椅、小拖车等非电动车”的区分标准(如车型尺寸、运动特征量化值),实际应用中易出现误判、漏判,且仅以检测报告作为功能依据,未明确检测场景(如电梯内光线变化、物体遮挡情况),无法保障设备在复杂环境下的有效识别,参数缺乏精准性。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证明:①宇视官方技术文档(配置指导)电瓶车入梯检测配置指导,明确支持电瓶车/自行车检测、抓拍、声光告警,可过滤婴儿车/轮椅/小拖车等非电动车。
答:电梯半球识别电瓶车是目前主流监控厂家的设备的基本功能,主流厂家均有电梯专用半球设备。且随着深度学习、大模型的算法应用,识别算法需要支持排除误报警也是基本功能。未明确检测场景(如电梯内光线变化、物体遮挡情况)是为了避免参数的倾向性,便于投标人自行选择产品参与投标。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高空防抛物摄像机“支持对监控画面内出现的高空抛落的物体进行检测……扫描件加以证明”。“检测***像素以上抛落物”的指标,未说明有效检测距离、画面分辨率要求,不同距离和分辨率下,微小物体成像效果不同,检测能力差异显著,且“支持至少***个目标检测并联动报警上报”,未考量实际监控场景中高空抛物的频率、物体运动轨迹特点,参数设置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目前主流厂家均有高空抛物摄像机。因摄像机的像素不同,目标距离摄像机的距离不同,所以一般摄像机的算法检测能力是以像素点来区分,且通过并发检测的目标数量来衡量摄像机的算力性能,该描述是行业通用描述。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盘存储服务器“在磁盘发生故障导致****阵列处于‘降级’重建状态下……扫描件加以证明”。未明确****阵列级别、磁盘类型(如机械硬盘、固态硬盘),不同配置下故障恢复机制、数据写入性能差异极大,仅规定“数据写入无任何影响”,未量化评估指标(如写入延迟、数据完整性保障),实际应用中难以验证功能有效性,参数缺乏严谨性。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此参数要求只需保证存储硬盘在发生故障时,数据写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证整个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视频数据不丢失,且此参数为行业通用性能描述,未量化评估指标(如写入延迟、数据完整性保障)是为了避免参数的倾向性,便于投标人自行选择产品参与投标。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智能道闸(栅栏)“栏杆处于进行状态时,在没有任何支撑的情况下,栏杆扰度不大于****;栏杆主杆应能承受不低于*****的静压力……扫描件加以证明”。未说明测试栏杆扰度、静压力的具体位置(如栏杆中部、端部)、测试方法(如加载力的持续时间、分布方式),不同测试条件下结果差异大,且未结合道闸实际使用场景(如频繁开关频率、户外环境对结构的侵蚀)对设备耐久性的要求,参数实用性欠佳。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此参数是道闸型式检测要求,是对道闸整体质量的常规检测,多数厂家满足此要求。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人脸识别一体机“人脸识别距离应保证在*.*****之间……扫描件加以证明”。未说明在不同光照强度(如强光直射、弱光昏暗环境)、人脸遮挡情况(如戴口罩、眼镜)下的识别性能,实际应用场景复杂多样,单一距离、角度参数无法覆盖全场景需求,且未明确识别准确率、响应时间等关键指标,参数设置不完整。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参数未说明具体场景、光照强度、人脸遮挡等情况,只要求识别距离、识别角度等常规要求,是为了避免参数的倾向性,便于投标人自行选择产品参与投标。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户外全彩*****显示屏“灯珠结构:支持***碗杯结构扫描件加以证明”。对灯珠结构、出光方式等过于细化的技术参数限定,未充分考量不同厂商的技术创新路径,易形成技术壁垒,排斥潜在优质供应商,且“像素光强均匀性:***≤**%、***≤**%、***≤**%”,未说明测试光源条件、检测区域选取标准,参数可验证性差。此参数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标准,客观上把大部分潜在投标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是在倾向、保护个别能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单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以上参数。
答:灯珠结构:支持***碗杯结构、点胶封装、出光方式为单面发光;支持***平面结构,*******封装、切割、出光方式为五面发光,以上要求是***灯珠的基本工艺要求,市场主流***显示屏厂商均能满足;像素光强均匀性:***≤**%、***≤**%、***≤**%。该项参数指标的定义和测试方法在***显示屏的行业标准”********发光二极管(***)显示屏测试方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是***显示屏的基本参数之一,经市场调研,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蜀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樊洼路**号民生大厦*楼
邮编:******
联系人:邹工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米)一楼
邮编:******
联系人:罗工
电话:*************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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