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2025-12-25 00:00:00
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日照市绣针河水质净化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基本同意日照市绣针河水质净化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绣针河左岸滩地内,下距绣针河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鲁省界*.***。项目区域涉及绣针河岸线长约****、管理范围内面积约**亩,对应河道桩号**+***~**+***(绣针河于家庄处桩号为*+***)。根据《日照市绣针河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项目涉及岸线控制利用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引排水工程、预处理工程、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及配套工程。
*. 引排水工程
引排水工程包含引水渠、进水室及提升泵站。引水渠起点位于桩号**+***,垂直河道布置约***,引水渠渠口底高程同河底高程*.***(****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渠顶高程*.***(滩地高程约**.***),引水渠截面尺寸为**×**(宽×高)。引水渠接进水室,进水室顶高程平滩地高程**.***,尺寸为**×**×**(长×宽×高),进水室内设提升泵站,泵站设计流量*.****/*。
*. 预处理工程
预处理区设*处,总占地约*亩,分别位于桩号**+***~**+***、**+***~**+***,采用“应急预处理设施+高负荷渗滤生态截留池”组合。应急预处理设施采用混凝土基础+可移动分离式箱体,混凝土基础顶高程平滩地高程**.***。混凝土基础上设*个可移动分离式箱体,尺寸为**×*.**×*.**(长×宽×高)。高负荷渗滤生态截留池设*处,分别位于桩号**+***~**+***、**+***~**+***、**+***~**+***,顺水流方向长约***~***,垂直水流方向宽约***~***,池底高程约**.***~**.***,池内填充砾石,填料顶高程为**.***~**.***(低于现状滩面高程)。
*. 潜流湿地
潜流湿地设*处,总占地面积约**亩,分别位于桩号**+***~**+***、**+***~**+***、**+***~**+***,尺寸约为顺水流方向长约***~***,垂直水流方向宽约***~***,底高程约**.***,内部填充砾石,填料顶高程**.***(低于现状滩面高程),并种植低矮水生植物。
*. 表面流湿地
表面流湿地设*处,总占地面积约*亩,分别位于桩号**+***~**+***、**+***~**+***,尺寸分别为顺水流方向长***~***,垂直水流方向宽约***~***,底高程*.***~**.***,池内种植低矮水生植物。
*. 配套工程
配套工程包括水质监测设备、检修路、栈道以及安全警示标识等。水质监测设备采用可移动式柜体,位于泵站和表面流湿地出口附近,尺寸为**×**×*.**(长×宽×高);检修路平滩面,路面顶高程约**.***~**.***,路面宽*.**,总长约*****;栈道顶高程**.***、宽*.**,总长约*****。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观测、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区域绿化植栽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应影响行洪通畅。项目建设不得垫高滩地,弃土不得弃置在绣针河管理范围内。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日照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项目完工后,对因项目建设影响的堤防、防汛道
路等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日照市水利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日照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项目竣(完)工后,你单位应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日照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八、项目主体工程等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日照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年**月**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江苏省水利厅,日照、连云港市水利局,岚山、赣榆区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