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第一小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沽财字〔2025〕119号),2025-12-26
2025-12-26
河北/张家口 质疑投诉
沽源县第一小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沽财字〔2025〕119号),2025-12-26
河北/张家口-2025-12-26 00:00:00
沽源县第一小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沽财字〔****〕***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沽源县第一小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市甘棠合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赤乌中路、电力路西侧水木京华*幢底商***号。
被投诉人:北京中工立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金鼎公关*楼****室。
被投诉人:沽源县第一小学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桥东南街
四、基本情况
“沽源县第一小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冀政采招〔****〕**号)”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九江市甘棠合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人)向北京中工立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九江市甘棠合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审项目中“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安装调试及保障措施、培训方案及保障措施、售后方案及保障措施”未依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质疑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责令代理公司对质疑答复函的不规范行为限期改正,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六、处理文件编号
沽财字〔****〕***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沽源县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张家口-2025-12-26 00:00:00
二、项目名称: 沽源县第一小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市甘棠合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赤乌中路、电力路西侧水木京华*幢底商***号。
被投诉人:北京中工立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金鼎公关*楼****室。
被投诉人:沽源县第一小学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桥东南街
四、基本情况
“沽源县第一小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冀政采招〔****〕**号)”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九江市甘棠合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人)向北京中工立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九江市甘棠合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审项目中“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安装调试及保障措施、培训方案及保障措施、售后方案及保障措施”未依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质疑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责令代理公司对质疑答复函的不规范行为限期改正,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六、处理文件编号
沽财字〔****〕***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