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025-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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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二、项目名称: 聊城市冠县一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号** 被投诉人*: 冠县一中 地址: 冠县冠宜春西路**号 被投诉人*: 山东正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号学府蓝山公寓*座**楼****室 相关供应商*: 冠县悦居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 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冉子路东首冠昌小区商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冠县一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未作出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的质疑应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采购过程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聊城市冠县一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违规。 投诉处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给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于****年*月**日通过“山东省行政裁决系统”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法定答复期限为****年*月**日,但截至*月**日未收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属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年版)》明确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环节必须执行唱标程序,即公布供应商名称及其报价,除开标过程中公布了供应商名称及初始报价外,未发现谈判后的“最后报价”及评审过程有对外公开的情形,投诉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该开标流程影响采购公正。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八条“谈判”第*.*.*款“无效响应文件”中第(**)项明确规定:“本项目严禁分包,禁止违法转包,供应商需提供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上传至其他材料模块,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由于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中未包含该承诺函,故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此外,《符合性评审汇总打分表》及《评审报告》亦表明,谈判小组一致认定其无效响应的原因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因此,成交公告中载明未成交原因为“符合性评审未通过”,内容填写正确,未违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号)第三条关于“公告信息需按规定模板填写,不得误导供应商”之规定;****年*月**日发布的《聊城市冠县一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九、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原因”一栏显示,供应商“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的未成交原因为“符合性评审未通过”。该公告格式符合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采购类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参考文本(****年**月版)》范本要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您认为本投诉处理决定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冠县财政局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