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2-26 00:00:00
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鹤峰县审计局《关于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违法行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鹤审财移〔****〕*号),当事人涉嫌在鹤峰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项目(一期)配套车辆采购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因相关案情涉及鹤峰县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对该案中止调查,上述刑事案件结案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恢复调查。现已查明:
****年*至*月,采购人鹤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鹤峰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项目(一期)配套车辆采购(项目编号:****************号)”实施采购。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张缴纳增值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编号为**.******************、******************)以及*张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系当事人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以伪造、变造等方式制作的虚假材料。
另,根据鹤峰县公安局在相关刑事案件侦查中查明的事实以及本机关调查情况,朱国勤实施该项目发生亏损,当事人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有招投标资料、刑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鹤峰县财政局询问笔录、恩施高新技术产业园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清册》、《净入库(社保费)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鹤财采罚告〔****〕*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等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三、处理依据
当事人上述提供虚假材料(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号)附件*】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元(即:*******元×*‰=*****元);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鹤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