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2025-12-25 00:00:00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 **:**
*、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
*、其他补充事宜
我公司组织招标的贵州茅台酒股份*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项目编号:********************),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现就异议内容中所提问题进行回复:
问题:*.违背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客观上无法实现: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非分期、非停工备案的建设项目负责人。近*年(****年*月*日至今)仅约**个月,单个此类规模工程的施工周期通常需*****个月,加之竣工备案流程,一名项目经理在合规前提下根本无法同时完成*个符合要求的已竣工项目,该业绩要求与行业实际执业规则存在根本冲突。
*.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限制公平竞争:该条款设置的业绩门槛远超项目实际履约所需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其本质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仅可能指向少数特定主体,排除了绝大多数守法经营、具备履约能力但无此类"超额业绩"的潜在投标人,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规定。
*.评分设置缺乏合理性,加剧竞争不公:业绩评分最高*分,占比相对关键,但要求与行业普遍执业情况脱节。多数合规企业的项目经理近*年可完成***个同类项目,该条款直接导致此类企业先天失分,无法与少数可能违规“挂名”多项目的主体公平竞争,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基础。
恳请贵单位对上述疑问事项进行核实,依法撤销该不合理排他性条款,将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调整为“近*年已竣工类似工程业绩*个得*分,最高得*分”,或降低单项目业绩金额门槛后保留*分评分上限,确保符合行业实际。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疑问函后,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示。
回复: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限要求为“****年*月*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限约为**个月,且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规定了“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实际时限大于**个月,与行业实际执业规则不存在冲突,评分设置合理,未限制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方式
文件预览:
补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