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2-05 00:00:00
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合〔****〕***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动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号)、《宁波市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实施意见》(甬党办〔****〕**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扩大我市全省重点实验室集群,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号)、《宁波市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实施意见》(甬党办〔****〕**号)、《宁波市加强基础研究行动方案(*********年)》(甬人科办〔****〕*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宁波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共享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遵循“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绩效导向、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与运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核、评审论证,指导我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明确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等;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成立学术委员会,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运行保障;
(三)负责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实验室申请、检查和验收过程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按要求提供实验室建设运营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即依托单位,下同)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研究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相符合。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人员及实验室场地不能与已认定有效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复;
(三)具有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止到申报通知发布时,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或已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科技副总”和“产业教授”的科研人员,下同)应不少于**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可放宽条件至**%)。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项(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可放宽条件至*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年龄不超过**周岁,原则上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项;
(二)具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科研用房面积****平方米以上(以建筑平面图为准),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万元以上(以购买发票为准,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包括增值税;软件领域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
(三)依托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已建立独立的内设实验室机构,近两年年均研发费用****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为准)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四)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九条 申请*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止到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应不少于**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实验室成员近五年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水平科研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
(二)具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科研用房面积***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万元以上;
(三)申报时要有明确的申报当年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意向人选。
实验室已有入选过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人选的不受上述三款条件限制,直接入选*类实验室。
第十条 目前已有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直接认定为*类市重点实验室且建设期与全省重点实验室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系统在线申报,实行无纸化申报。申请*类市重点实验室需要上传《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类)建设方案》(附件*)及佐证材料。申请*类市重点实验室需要上传《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及佐证材料。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属地科技部门应及时做好网上申报材料初审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先组织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实地考察的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拟定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名单,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命名规范为“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 *** ********** ** **”,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等。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著作、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该成果属于宁波市**重点实验室: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
(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三)主要研究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除涉密或者国家特殊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对外服务。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前*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建设期不变。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加强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类市重点实验室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从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计算,下同),应在周期第一年提交建设方案,方案中明晰三年科研攻关任务,明确短中长期相结合的科研目标,包括预期解决的重大问题、达到的目标、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底对三年建设周期满的*类市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除外)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水平、成果产出、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管理运行、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优秀”的比例*%,“良好”的比例**%,“不合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第二十三条 *类重点实验室以两年为一个建设期,第一年应提交明确的申报当年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意向人选。如两年内有人才入选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的,实验室自动延长一年。建设期满后实验室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认定的*类市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各类创新平台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批全省重点实验室的,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补差不重复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且已获批各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补助。
对于认定的*类市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一般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类市重点实验室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和评价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激励、调整和撤销。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实验室不超过***万元的奖励补助,在当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重点研发计划中定向征集技术需求,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项目指南。
(二)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每家实验室不超过**万元的奖励补助。
(三)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不提供财政经费奖励补助。
(四)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得申请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拟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且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验室建设发展投入,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并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号)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则按新修订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财政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补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按要求参加验收、有关科技统计,如实填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十条 *类市重点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摘牌:
(一)不参加绩效评价;
(二)市重点实验室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
(三)不配合参与有关科技统计和未将相关仪器设备进行共享;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或不接受科技、财政、审核、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存在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招投标违法违规等行为。
对于因上述原因摘牌的*类市重点实验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申请市重点实验室。
*类市重点实验室存在上述(二)*(五)情形之一,将予以摘牌。
第三十一条 *类市重点实验室未按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年,原《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