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2025-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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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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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申请单位:东方天天至臻网吧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号华人国际东方影城*****#、*****#、******#、*****#、*****#、*****、*****、******#、*****#、*****#。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经济性质:营利性;法定代表人:熊续华;性别:男;年龄:** ;籍贯:江西宜春 。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监督电话:*************、*************
邮编:******
通讯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海路*巷***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时限:**天(****年**月**日*****年*月*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的以下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纹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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