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迎宾道1号(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会议中心附属楼二楼办公室5间( 201、 203、 204、 205、 206)招租(19386元/年,1年,包头青山...
2025-12-25
内蒙古/包头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迎宾道1号(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会议中心附属楼二楼办公室5间( 201、 203、 204、 205、 206)招租(19386元/年,1年,包头青山...
内蒙古/包头-2025-12-25 00:00:00
内蒙古/包头-2025-12-25 00:00:00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迎宾道*号(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会议中心附属楼二楼办公室*间( ***、 ***、 ***、 ***、 ***)招租(*****元/年,*年,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迎宾道*号(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会议中心附属楼二楼办公室*间( ***、 ***、 ***、 ***、 ***)招租(*****元/年,*年,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包头青山宾馆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 本次出租的房产坐落位置: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迎宾道*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标的所在层数为*层(总层数*层),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但租金不因实际勘验面积情况调整。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承租方租赁该房屋“仅用于办公类”,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本公告约定的租赁用途。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否。 标的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方应在标的招租交易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标的承租申请,提交承租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承租方行权方式如下:*、承租方与其他意向承租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租方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承租方继续报价,而承租方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 *.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在通过*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标的出租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公告披露承租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与原租户相关条款 (*)原租赁合同关键信息披露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存在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年**月**日(具体日期以原租赁合同约定及出租方提供的有效文件为准)。原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标的用途、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核心条款,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或出租方)申请查阅,中心(或出租方)将予以配合。 (*)标的交付前税费承担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交付前(即标的正式移交至承租方占有、使用前)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等与标的租赁相关的税费),若标的存在原租户,按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税费承担主体执行;原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出租项目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工作的,腾房清退主体为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日期前,完成原租户的腾房清退工作,确保标的在交付时不存在原租户占用、使用的情形,且标的现状符合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结构完整、附属设施设备正常可使用、无遗留债权债务纠纷等)。若因出租方未按时完成原租户腾房清退导致标的无法按期交付,出租方应按照本次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