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2025-12-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烟台市莱山区综合行政执局****年冬季清雪设备、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临沭思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号 *.被投诉人*:烟台市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号飞龙科技创业园*号楼 被投诉人*:山东合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金贸中心*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投诉人*、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年冬季清雪设备、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及投诉理由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提供实物照片”作为评审条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项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排他性,且部分术语模糊不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标准模糊,未依法量化,授予评标委员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核查,关于投诉事项*,采购标的中清雪滚刷、*型板、融雪剂撒布机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均为大型设备,尺寸过大,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故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要求投标人提供实物照片以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基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前期市场调研结果所提出的采购需求,充分考虑了技术参数要求的合理性,确保各项要求不对投标人参与竞争形成不必要的限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有关“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没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往年实际使用情况及实际需要制定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年**月**日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一致认定该项目技术参数需求明确,各项需求设置合理,无倾向性、排他性、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回复时间:[**********])“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