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东庄子29.45亩土地出租
2025-12-24
北京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东庄子29.45亩土地出租
北京-2025-12-24 00:00:00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东庄子**.**亩土地出租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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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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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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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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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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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标的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东庄子**.**亩土地出租
坐落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东庄子
土地用途: 园地
地块**:
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东至: 庄子引水渠西侧 南至: 永定河湿地公园北侧
西至: 旺福农家院采摘园和原柏树地东侧官道、东庄子居住区东侧围墙、于振平承包地东侧 北至: 石担路南侧、临近原野溪漫水桥西侧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面积(亩): 地上物情况: 柿子树**棵,核桃树**棵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所有权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承包方式:
承包方: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承包期限(起始日): 承包期限(终止日):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两年(截止日期****年**月**日) 出让用途: 种植果树和蔬菜
拟出让方式: 出租 是否属再次出让: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前次出让方式: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挂牌总金额(元): ******.*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
延牌次数: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交纳期限(工作日):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交纳方式: 电汇 处置方法: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处置方法说明: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其他: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此次出租的土地面积约为**.**亩 ; *. 拟定每年租金不低于******.*元。 *. 摘牌方需每年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年租金的*%作为服务费,按年支付,同年租金一并支付; *. 租金为(按年)上交款形式,交付期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承租方需连同地上果树:柿子树**棵,核桃树**棵,以每年****元*年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陇驾庄村,合同到期后如数归还以上地上物。 *.出租方定期对所出租地块进行检查,杜绝改变土地用途,或明显破坏土地行为发生; *. 承租合同到期后,所有地上物归出租方(陇驾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必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地域范围内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经济范围内需包含农业机械服务或蔬菜种植或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拟定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年(截止日期****年**月**日)。 *.该项目范围现状地类为果园、旱地。该项目所处国土空间空间规划分区为城镇建设用地、水域保护区。严格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 *.严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土地,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出现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建设。 *.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该项目,自行了解项目标的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充分评估本项目存在的全部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因相关权证手续等原因导致承租后无法正常使用经营的,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承租方优先考虑聘用村内村民,解决本村劳动力就业,带动村内果品销售、果品加工。 *. 根据****年*月**日门头沟区规自分局回复妙峰山镇人民政府意见复函,该项目所处地块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为城建建设用地、生态混合区。村集体就以上情况与妙峰山镇政府充分沟通并一致同意该地块在租赁期间按照农用地予以使用(该约定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 (*)租赁期间,若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农用性质,即视为违约,村集体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方不得向村集体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 (*)如遇镇(政府)级以上开发使用该建设用地,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退出,且除剩余期限租金与青苗补偿外不主张其它任何赔偿。 *. 意向承租方自行解决与前租户的地上物的归属事宜。意向承租方须保障不在承租范围的两块设施农用地道路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进行此地块。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出租,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走正规程序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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