屺母岛港船舶一切险
2025-12-24
山东/烟台 招标采购
屺母岛港船舶一切险
山东/烟台-2025-12-24 00:00:00
招标信息
  招标单位 屺母岛港 项目名称 屺母岛港船舶一切险
  招标联系人 手机
  联系电话 联系邮件 ********@*******.***.**
  质保期 报名截止日期
竞标保证金信息
  项目保证金 ****.**元 帐户名称 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帐号 ************ 开户行 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备注
备注:竞价保证金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
供应审计部招标联系人信息
  标书联系人 办公电话
  邮件
标书汇款相关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标书收费标准 地址、电话
备注:标书费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注明标书费的用途或投标项目名称。
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描述
屺母岛港船舶一切险/*.**各保险公司: 我集团下属单位龙口南山屺母岛港发展有限公司拟投保船舶一切险,现面向各保险公司询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公司名称:龙口南山屺母岛港发展有限公司 *、设备名称:拖轮 *、型号:*****全回转; *、数量:*台; *、投入使用时间:****年*月; *、用途:港口协靠离船舶。 二、保险方案 *、主险:船舶一切险,保额****万元(单台)。 *、附加险: (*)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保额****万元(单台); 注:本附加险条款扩展承保主险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等单独损失保险,保额****万元(单台)。 *、免赔: (*)单损:人民币*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以高者为准; (*)全损:损失金额的**%。 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中的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应与附件一中相应的内容在含义上保持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中进行“净保费”的报价,公式为:总净保费=两台拖轮保费*(**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净保费单位为元,净保费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且中标保险公司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报价人需根据集团公司采购要求,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年**月**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万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 联 行 号: ************ *、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风险综合评级在*类及以上。 *、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能出现中标公司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南山集团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三),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案仅可用于各保险公司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联系人:吕惠 孙晓萍 电话:************ ************ 附件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船舶险附加险*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船舶险附加险*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二:船舶相关资料 附件三:《南山集团保险信息确认书》 南山集团保险业务部 ****年**月**日 附件一: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对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不合理的损失和费用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六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船舶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除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费外,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对其公司、保险船舶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如实告知,对于保险船舶出售、光船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变、被征购征用,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自上述情况出现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船舶险附加险*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一)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 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二)因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赔偿 (一)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船舶险附加险*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扩展承保主险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附件三: 南山集团**保险 保险信息确认书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做为贵司下属单位**保险的中标承保保险公司,现通过本保险信息确认书的形式再次明确该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具体内容见下述正文),同时承诺: 一、我司将严格按本保险信息确认书中列示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内容,向贵司提供**保险的承保服务。 二、贵司**保险的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如与其他合同、保单、投保单等资料有冲突,以此保险信息确认书为准。 **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正 文 一、保险人信息 *、保险人名称:** *、保险人联系人员信息: (*)项目总负责人:**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业务经理:**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被保险人信息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内容一致。 三、保险方案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保险方案”内容一致。 四、项目期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项目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在此期间,保险人无条件按此信息确认书中约定的要求、标准,承保投保人所提交的**保险需求,并在保险责任期内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具体根据各企业投保日期确定(即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或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在上一年度保单到期的时点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保险期间为*年。 或:**年**月**日**:**为保单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为*年。 五、保费(费率)、手续费及支付 *、**保险费率为**‰(或保费为**元),手续费比例为含税保费的**%,我司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中报价净费率为**‰(或净保费为**元)。 *、手续费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出单日(即保费交纳后出具保单或批单的日期,下同)为当月*日至**日的保单,在次月**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出单日为当月**日之后的保单,在次月的下个月**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 *、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六、其他承诺 我司承诺、保证: *、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均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我司是经中国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风险综合评级在*类及以上。 *、我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我司在本保险项目的招标竞价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我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接收贵司“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的惩罚。 *、我司能够自主承保本保险项目,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会发生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我司将立即按贵司要求、无条件退保。 *、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我司承诺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询价、报价、承保和理赔执行等任何信息,以及通过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如有违反,我司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七、条款 *、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贵司允许,我司不得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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