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2-2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松财采投处〔****〕*号
投 诉 人:哈尔滨富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佰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购置移动卫生间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黑龙江佰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进行实质性回复;
(二)投诉事项*:黑龙江佰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答复;
(三)投诉事项*:黑龙江佰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活动。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购置移动卫生间项目(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一、前附表:* 评标办法:合同包*(购置移动卫生间项目):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在质疑答复网上答复函发布当天,被投诉人黑龙江佰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投诉人哈尔滨富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单位打分情况。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中标结果公告仅要求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并未规定需要公开每位参与本项目的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分情况,本项目中专家评分的具体明细及评分理由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未出具专家评分的具体明细及评分理由,未进行扣分的详细说明,进而认定被投诉人存在非实质性回复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中应包含“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内容。被投诉人哈尔滨富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出具的《质疑回复函》中,回复内容未告知投诉人具备依法投诉的权利,存在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质疑答复的情形。据此,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一、前附表:**中标人确定: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依据《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采购程序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与第三条“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除单一来源方式以外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定分离,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与第十二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与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投诉人所述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告知的评标方法相悖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据此,投诉人第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第一项与第三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松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