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2-2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松财采投处〔****〕*号
投 诉 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号被投诉人*:黑龙江利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局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小额零星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我单位无效投标原因为评审条款“特定资格要求*”不通过,专家组长评审意见:供应商为服务团队成员交纳社保缴费明细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版社保缴费证明不合格。我单位本着优质服务,诚信合作的原则积极参与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局组织的“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小额零星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征集文件中要求:*、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组建独立团队对本项目进行服务,团队人员为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在职人员且数量不能少于十二人,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提供供应商为服务团队成员交纳社保缴费明细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版社保缴费证明;提供项目负责人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我单位响应征集文件要求已提供针对团队人员的资格证书及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但在此评审过程中受到了评审专家不公正的评审态度,导致我单位在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中“交纳社保问题”被评审为无效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根据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小额零星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第**页规定:“特殊资格要求*:*、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组建独立团队对本项目进行服务,团队人员为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在职人员且数量不能少于十二人,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高级工程师执业资格。(提供供应商为服务团队成员交纳社保缴费明细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版社保缴费证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高级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
根据投诉人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部分资格证明材料文件中显示,投诉人为本项目组建了**人的服务团队,并为服务团队成员的社保提供了两种证明材料,其中为*名服务团队成员郑义玲提供了由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为其缴纳的历年实际缴费基数清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为剩余包括项目负责人田傲在内的**名服务团队成员只提供了“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并无投诉人投诉书中提供的其他社保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利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被投诉人*在开标时,依法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因投诉人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仅能体现个人缴纳社保,而无法体现缴纳主体是否为投诉人,因此,资格审查小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服务团队成员郑义玲的社保缴费证明符合特定资格要求,而其他**名服务团队成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不符合特定资格要求,同时,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供其他社保相关证明材料。该情况亦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规定的情形,无法要求投诉人对此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格审查小组认定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提拱材料不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于法有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的规定,投诉人针对本项目的投标因不具备《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导致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松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