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2-24 00:00:00
质 疑 人:宁波美冉信息技木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绣花 电话:***********
质疑事宜*回复: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成品检测报告,能全面反映所投产品(成品)的质量、安全及环保性能。对于有害物质限量(如可迁移元素、甲醛释放量)等关键指标,应遵循针对成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相关标准和要求已在****年**月*日发布的“****年度临平区教育系统幼儿木制桌椅、四层抽屉床规模化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的“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明确。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财库(****)**号文件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
质疑事宜*回复:“工艺先进性”作为项样品评审因素,其评分将基于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所提供样品实物,在制作工艺、细节处理、结构设计合理性、材料运用等方面的直观比较和综合研判进行。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横向比较和独立打分,并非无标准的主观臆断。此项设置旨在鼓励供应商提供工艺精良、设计用心的产品,符合项目对高品质幼儿家具的追求,且对所有供应商平等适用,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此项评审因素予以保留。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该评分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与货物质量、技木水平直接相关,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歧视性情形。
质疑事宜*回复:条款中“投标人或制造商”的表述属于并列关系,意在覆盖不同经营模式的供应商,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均能通过其合作的制造商满足此要求。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提供的样品需由制造商出具对应供货及品质承诺,本质仍是投标人负责提交样品并承担责任;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则由自身直接提供样品。该表述并非要求制造商(非投标人)单独提交样品,而是避免投标人因非自身生产而无法提供合规样品的漏洞,最终样品提交与责任主体仍是投标人,不存在主体混淆问题。此项要求予以保留。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论投标人是否为制造商,均应具备组织完成项目供货、安装、调试的能力并提交相应方案。
质疑事宜*、*回复:条款中“投标人或制造商”的表述属于并列关系,意在覆盖不同经营模式的供应商,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均能通过其合作的制造商满足此要求。若制造商的资质(如绿色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直接决定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如制造商的环保认证确保货物符合环保要求),或制造商的业绩(如幼儿园项目案例)反映货物在类似场景中的适用性(如幼儿园家具需符合儿童安全标准),则此类评审因素符合“与货物质量相关”的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项要求予以保留。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木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宜*回复:相关标准和要求已在****年**月*日发布的“****年度临平区教育系统幼儿木制桌椅、四层抽屉床规模化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中进行更正。
事实依据:****年度临平区教育系统幼儿木制桌椅、四层抽屉床规模化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购文件已更新为现行有效国家标准,避免因标准废止导致的合规性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
质疑事宜*回复: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幼儿木制桌椅、四层抽屉床”,其使用场景明确为“临平区教育系统”内的“幼儿园”。幼儿园环境下的家具,在安全标准(如边角处理、结构稳定性、有害物质限量)、尺寸设计、色彩搭配、耐用性等方面均有其特殊且严格的要求。要求供应商具有“幼儿园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能够有效证明其产品设计、生产、安装及售后服务是否真正理解并满足幼儿园这特定使用场景的需求,是评估其履约能力和所提供货物适用性的合理因素。这与“托管机构、游乐场所”等在功能、安全标准、使用强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此项要求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的,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此项要求予以保留。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歧视性情形。
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临平区财政局投诉。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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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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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