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和城运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股权
2025-12-22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重庆亿和城运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股权
重庆-2025-12-22 00:00:00
重庆-2025-12-22 00:00:00
重庆亿和城运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重庆亿和城运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评估报告载: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合资协议》记载:第六条: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在合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按各自股权份额实缴***万元,即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万元,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万元;后续***万元资金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按前述各自股权份额实缴到位。截至评估基准日,后续***万元资金尚未缴纳。第二十五条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从合资公司设立起第*年(设立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分红,若未能获得不低于*%的年化投资分红收益率,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选择要求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部分或全部收购。收购程序采用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联交所挂牌转让,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兜底摘牌的方式进行。若退出时挂牌转让的股权评估价值达不到下列公式所计算的退出价值,则按照下述退出价值作为在联交所挂牌出让的底价;若持有股权退出时的评估价值高于下述公式所计算的退出价值,则按照实际评估价值作为在联交所挂牌出让的底价。退出价值=【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投资到公司实际月份数/**)一公司累计对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分红】。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在联交所挂牌出让时,如自挂牌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无人摘牌受让,则由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条件参与摘牌。因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摘牌或因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摘牌失败的,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挂牌结束之日起向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该次挂牌底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日止(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准)。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上述条款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实收资本全部由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重庆必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资协议》及章程约定时间实缴注册资金。本次评估时,未考虑《合资协议》及章程约定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按照(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的方式确定必好城市运营管理公司持有的亿和城运物业公司**%股东部分权益市场价值。,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年审计报告;(*)****年**月财务报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缴资本为人民币*元。本次转让股权对应的未缴足部分,由本项目受让方按照约定履行实缴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后续出资导致转让方需要承担缴纳责任时,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