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23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5-12-23 00:00:00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良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竹溪东路****号


被投诉人*: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力帆时代*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审专家认为投诉人属于“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无效谈判情形,将投诉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废,这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严重影响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同时,中标人也存在未完整填写型号却通过评审,构成差别歧视。*.中标人所投相关产品,属于“(十一)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的无效谈判情形,不应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属于无效谈判情形,其中标资格无效*.中标人所投产品存在虚假响应,其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虚假响应谋取中标。*.中标人所投诉产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能效标识及备案,属于“(十一)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的无效谈判情形,不应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属于无效谈判情形,其中标资格无效。*.评审专家对投诉人与中标人存在相同情形却作出差异化判定的行为,构成差别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第三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良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竹溪东路****号


被投诉人*: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力帆时代*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审专家认为投诉人属于“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无效谈判情形,将投诉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废,这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严重影响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同时,中标人也存在未完整填写型号却通过评审,构成差别歧视。*.中标人所投相关产品,属于“(十一)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的无效谈判情形,不应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属于无效谈判情形,其中标资格无效*.中标人所投产品存在虚假响应,其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虚假响应谋取中标。*.中标人所投诉产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能效标识及备案,属于“(十一)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的无效谈判情形,不应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属于无效谈判情形,其中标资格无效。*.评审专家对投诉人与中标人存在相同情形却作出差异化判定的行为,构成差别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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