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2026-2028年本部联网监控中心值守服务项目答疑澄清
2025-12-23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2026-2028年本部联网监控中心值守服务项目答疑澄清
安徽/合肥-2025-12-23 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本部联网监控中心值守服务项目答疑澄清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本部联网监控中心值守服务项目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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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本部联网监控中心值守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如下:

疑问*、我方系参与贵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年本部联网监控中心值守服务项目(招标编号:**************)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研读招标文件时,发现文件中有时间表述与招标要求存在逻辑矛盾,恳请予以澄清并修正。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年内(****年*月*日起至今)”

*.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时间区间计算存在逻辑矛盾,****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覆盖期限已超过*年,与“前*年内”的核心限定要求严重不符。该表述偏差易对各潜在投标人造成理解混淆,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标准不一,影响招标工作的严谨性。*.同时无上位法依据支撑超期限制,不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属于招投标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限制投标人*年的投标资格的规定,也未授权招标人设定超过合理期限的投标资格限制,且明确要求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需清晰、合规,不得设置模糊或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此时间表述的偏差,客观上扩大了资格审查的时间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契合招标设定的*年期限要求,保障招标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公平性,避免因时间表述偏差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误解,我方建议将该时间表述修改为“****年*月*日起至今”与“前*年”的限定完全一致,能够清晰界定审查范围,保障各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

答复: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年内(从****年*月*日起至今),投标人及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串通投标相关的违法记录,也未从事过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提供承诺函)。指从****年*月*日起至今,投标人及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串通投标相关的违法记录,也未从事过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提供承诺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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