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前海铭勋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100%股权
2025-12-23
浙江/杭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东方前海铭勋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100%股权
浙江/杭州-2025-12-23 00:00:00
浙江/杭州-2025-12-23 00:00:00
东方前海铭勋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东方前海铭勋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光曜中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发出通知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本次转让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本次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何女士,联系方式:*************。 *.根据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东方前海铭勋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在****年*月**日的实收资本为****万元。 根据工商变更登记信息,标的企业于****年*月**日进行投资人(股权)备案,变更前为杭州光耀中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百分比:*.****%;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万,百分比**.****%;变更后为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万,百分比**.****%;杭州光耀中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万,百分比*.****%。 截至正式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其中杭州光曜中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万元,实缴*元,根据章程规定应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标的企业控股子公司温州仰义观光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年*月进行了取消监事、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原执行董事被选举为董事,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本次正式披露涉及的****年*月财务数据摘自标的企业未审单体财务报表。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 (*).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方须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意向方不得为: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的实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执行标准:意向方报名时须提交承诺函】 *.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转让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 *.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及法律关系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标的企业已就控股子公司温州仰义观光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收储事宜签署了编号为***************的《投资合作协议》、就温州仰义观光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债权回购事宜签署了《回购协议》(尚未解除),对方已累计支付****万元回购款,构成部分履行,且标的企业已对上述款项确认收入。若因前述协议履行引发纠纷,由本次标的受让方与标的企业承担责任;若导致转让方损失,受让方应全额赔偿。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东方前海”、“东方”,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中未实缴的**万元进行实缴。 *.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完成实缴后,股权交易合同生效 *.在本次股权转让项目的产权交易获得交易凭证且受让方将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中未实缴的**万元完成实缴(前述条件均满足)后*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启动标的企业的金融联审工作,联审完成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权交易完成之日。 *.如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归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