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沁财投诉处理(2025)第6号)
2025-12-23
河南/焦作 质疑投诉
沁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沁财投诉处理(2025)第6号)
河南/焦作-2025-12-23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焦作-2025-12-23 00:00:00
沁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沁财投诉处理(****)第*号)
发布机构:沁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沁财招标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沁阳市乡村振兴事务中心沁阳市****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服务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中睿五翔咨询有限公司 | ||||
| 地址:南阳市中州路***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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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河南高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交了对我公司的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未在*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限内通知我公司;且随后邮寄的《政府采购质疑答书》(后附)存在角色定位错误和文书不规范的问题,充分显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专业能力有限,未能尽职履责。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处理结论及依据第*条,****年**月*日上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情况进行复核,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结果如下:经复核,* 包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为“沁阳市乡村振兴事务局沁阳市****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服务项目(*包)”,投标单位中睿五翔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的项目名称为“沁阳市乡村振兴事务局沁阳市****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服务项目”,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处理结果第*条,无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公布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具体的原因、过程、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条款,因此不再另行公示相关内容。具体情况我单位将在政府采购质疑函回复中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标注的公司地址。上述两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处理结论及依据第*条,我单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和第七十二条,认定中睿五翔咨询有限公司不符合第三十二条法规要求,也不符合第七十二条法规要求,因此取消中睿五翔咨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依据该条款取消我公司中标人资格不成立,严重侵害我公司权益。采购人恰恰违反了引用的上述两条法规,对我公司投标文件断章取义。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处理结论及依据第*条,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我公司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采购人引用上述条例另行确定中标人存在明显错误,不专业、不合理。 投诉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年**月**日在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发布的《沁阳市****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服务项目*包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存在公告信息不详、概念模糊。我公司通过邮递方式向代理机构提交纸质版质疑函文件时,代理机构拒收。 投诉事项*:采购人于****年**月**日发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文档中存在语句不顺畅、漏字、错字现象,工作作风不严谨。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收到投诉后,本机关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通过调查,审查结果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沁阳市乡村振兴事务局及代理机构焦作市福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未能在*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的规定,投诉成立,但该违法行为属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阶段的未按时回复行为,并不影响采购结果,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投诉事项*、*、*:未发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活动,其请求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行为,不属于重新组织评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同时,我局收到你公司投诉材料后,于****年**月**日再次要求原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为:中睿五翔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高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新华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通过你公司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你单位质疑文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已收悉并回复,不存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规定的法定质疑期内拒收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书不严谨,存在错字、漏字问题,本机关已严正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高业务素养,审慎对待政府采购工作,该项投诉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沁阳市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