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意见
2025-08-21
浙江/金华 中标结果
关于加强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意见
浙江/金华-2025-08-21 00:00:00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
文号: 东财建〔****〕***号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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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的管理,防范纠纷隐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东政发〔****〕**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法定程序:

(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询标记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书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图纸会审文件及变更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适用法律和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实行合同主体资格复核:

(一)合同签订前,业主单位须对中标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再核查,通过书面或实地核查,确保合同主体合格。

(二)资格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要求的相关资质(如安全许可证、施工资质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以往业绩、信誉等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或发包要求相符。

三、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具体可调价差范围见本意见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除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引起中标价格变化超过*%以外)不调整。

工程建设合同工期未超过*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二)合同价格中的风险范围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为完成本工程的所有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由承包人根据自身实力计入投标报价内。

(三)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施工过程中若有设计或发包人要求的变更,由承包人根据竣工图纸及有效变更联系单计算,经发包人审核后在结算中按中标价的计算口径调整结算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报价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缺项、漏项、计算差错、投标决策等引起的造价问题,发包人均不予调整。任何工程量的调整不涉及材料变更的,结算时均按中标时的投标报价口径结算。*、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合同中已有的(包括类似的)项目则采用其单价;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则由承包人按标底编制依据编制单价,经发包人按《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中的程序审核后,并以发包方编制的预算价与承包方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与预算价的比率作为优惠率下浮后,作为该项目的结算单价;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四)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以东阳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四、工程款支付的约定:

对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支付。

(一)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以内(具体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自行确定)。经市审计局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再由市发改局组织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并根据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清算。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二)暂定价材料价格变化部分及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款增减额在审计结束后支付。

五、其他事项

(一)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发〔****〕**号)、《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东政办发〔****〕***号)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局等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号)文件的精神,工程建设合同工期未超过*年的项目,不予调整工程价款。遇特殊情况,需经市发改局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后进行调整。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确定调整的主材,除主材以外原则上不调整价格。对主材价格的调整,均以承包方投标文件编制期的金华市信息价为基数。如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月份的金华市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基数的差价未超过±**%的,不找补差价;如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月份的金华市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基数的差价超过±**%的,超过**%部分的差价的**%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的差价的**%由承包人承担。

(四)确需设立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在招标时,业主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暂定价格,作为以后工程建设期间暂定价格签证的最高上限,不得突破。如突破,其超过原暂定价格部分在结算时不予认可。暂定价材料、设备的总价值超过**万元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

(五)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本意见适用于总投资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它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解释。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阳市监察局 东阳市审计局 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东阳市工商局

二ОО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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