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12-22 00:00:00
厦门特建投广德信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市翔安第一中学新城校区项目(施工“评定分离”)评标结果异议的回复函
中建二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由我司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的厦门市翔安第一中学新城校区项目(施工“评定分离”)(招标编号:********************)项目,于 **** 年**月**日依法公开开标,并于**** 年**月**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月**日至**月**日,贵司于**月**日提交的异议函已收悉。针对贵司提出的异议现回复如下:
一、主材报价异常
根据贵司提供的异议函附件,所报主材单价与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电线电缆:报价**元/米,低于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元/米的**%(即**.**元/米),偏差幅度为**.*%;
**************电线电缆:报价**元/米,低于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元/米的**%(即**.**元/米),偏差幅度为**.*%。
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条款号*.*“投标报价不得存在的情形”之规定:“*.投标报价中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铸铁管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相应材料、设备单价的**%。”
对此贵司上述报价已违反了该条款的响应规定。
二、针对“细微偏差”的使用说明
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正文综合评估*.*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贵司所提供的电线电缆主材单价低于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不得存在的情形”,并非“漏项或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完整”,补正将破坏投标价格竞争的公平性,故不适用澄清补正程序。
因此,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贵司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不成立。
特此函复。
招标人:厦门市翔安第一中学/厦门特建投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特建投广德信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