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
2025-12-22
吉林 质疑投诉
2025年山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
吉林-2025-12-22 00:00:00

****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结合“绿剑护粮安”专项行动和“整治假劣种子、化肥、农药损害农民利益”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安全。为加强案例示范指导,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太原市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年**月,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当事人称其通过抖音平台店铺“某兰苑”购买了一瓶日本进口缓释肥,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进口审批号等。经立案调查,太原市某公司从石家庄某公司购进**磅/袋的进口大袋缓释肥(标注为:磷钾********、镁*.*%、猛*%、铁*.*%),所购产品虽已取得进口入关手续,但未在我国取得肥料登记证,并且当事人将该产品拆包,自行分装成小包装,以自己公司名义“某兰苑”印制标签在抖音店铺销售,共分装**瓶,已售出*瓶,每瓶销售价格**.*元,违法所得***.*元。该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年版)》第**项,太原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处违法所得*倍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肥料进口商石家庄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线索移送至石家庄市农业农村部门。

*.长治市潞城区某养殖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案

****年**月,长治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潞城区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标注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经初步核实,该公司于****年*月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作变更,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到期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仍未变更。当事人逾期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年版)》第***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临汾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拒绝或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案

****年**月,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记录中动物死淘数量与无害化处理记录数量数据不符,同月,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进行立案,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且不提供相关材料。****年*月,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中止调查,并对当事人涉嫌拒绝或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当事人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年*月,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年**月,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调解,当事人共缴纳了罚款及加处罚款****元。

*.运城市芮城县某公司生产销售劣兽药案

****年*月,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兽药监督检验中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运城市芮城县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可见异物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该批双黄连注射液进行调查,该公司承认该批双黄连注射液是本公司产品,且对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兽药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年版)》第**项,****年*月,运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劣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兽药****盒、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货值金额*.*倍罚款*****.*元的决定。

*.长治市长子县某农资经销中心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年*月,长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长子县某农资经销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科某***”的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纯度和发芽率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该玉米种子疑为劣种子。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种子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种子样品所检项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应认定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以**元/袋的价格购进玉米种子共**袋,购种价款合计***元,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年版)》第**项,长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案种子违法线索移送给生产厂商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运城市永济市某防治中心生产销售劣兽药案

****年*月,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号),通报显示某防治中心生产的阿维菌素透皮溶液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下限**%以下。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中心该批阿维菌素透皮溶液进行调查,该中心承认该批阿维菌素透皮溶液是其生产的产品,并对《通报》中的检测结果无异议。永济市农业农村局对该中心涉嫌生产、销售劣兽药进行立案。****年*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年农业农村部第**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年版)》第**项,永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劣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兽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瓶、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货值金额****.*元*.*倍罚款*****.**元的决定,同时向上级部门建议撤销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的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有效期:**********至**********)。


转载自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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