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12-2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监护仪、麻醉机、呼吸机等设备项目第*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齐利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高王路西侧*号孵化器*号楼***室
被投诉人: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佟楼佟卫里**号
代理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号二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监护仪(*)技术参数要求第*、**、**条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以不合理方式限制其他供应商。
*.监护仪(*)技术参数要求第*、**、**条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以不合理方式限制其他供应商。
*.监护仪(*)技术参数要求第*、**、**条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以不合理方式限制其他供应商。
*.监护仪(*)技术参数要求第**、**、**、**、**条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以不合理方式限制其他供应商。
*.监护仪(*)技术参数要求第*、**、*、**、**条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以不合理方式限制其他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被投诉人委托,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万元,其中第*包采购预算***.*万元。****年**月**日、****年**月**日,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予以变更。****年**月*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第*包中标供应商为天津西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