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湖源乡招标文件编制与备案监督 管理办法
2025-12-22
福建/三明 招标采购
沙县区湖源乡招标文件编制与备案监督 管理办法
福建/三明-202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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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源乡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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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区湖源乡招标文件编制与备案监督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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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沙县区湖源乡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工作,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源乡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审核、备案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章 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第四条 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专业知识,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完整、表述准确、逻辑清晰。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含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递交方式、截止时间等);

*.评标办法(明确评分标准、量化因素及权重等);

*.合同条款及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技术规范、要求及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需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

第六条 资格要求设置应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得超出项目必要条件提高资质等级、设置与项目无关的业绩要求等。对中小企业、本地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应给予合理支持,村级小型建设工程可允许本地户籍且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

第七条 评标办法应科学合理,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评标方式: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准明确、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简单小额项目可采用随机抽取法,并明确下浮区间及抽取规则。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且存在危大工程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技术文件、拟派安全员及社保凭证,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诚信承诺函制度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及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均应签署诚信承诺函,投标人还需提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第三章 招标文件审核与备案

第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先组织内部审核,再提交乡招投标中心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一条 乡招投标中心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是否符合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上级政策规定;

*.是否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是否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及退还条件。

第十二条 审核发现问题的,乡招投标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招标人修改完善;招标人无异议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乡招投标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正本、审核意见、修改说明等。涉及电子招标的,还需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报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备案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乡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并重新备案,同时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更正公告,保障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乡纪检监察机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文件编制与备案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对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规避招标、虚假编制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招标活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在本乡开展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源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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