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202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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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湖源乡党政办
- 公文生成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沙县区湖源乡招标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保障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开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湖源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源乡行政区域内各类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招标项目的前期审核工作。
第三条 前期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招标项目立项合法、条件具备、程序规范。
第二章 审核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湖源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前期审核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前期审核工作,审批招标方式、审核重大项目前期方案等。
第五条 乡招投标中心是前期审核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接收招标人提交的前期审核材料;
*.对项目立项、资金来源、招标范围等进行初步审核;
*.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审核论证工作;
*.建立前期审核台账,归档相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参与前期审核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合理性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资金预算的合理性;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前期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查处审核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审核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审核:
*.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提供采购计划审批文件、资金落实证明;
*.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项目需提供资产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集体决策记录等材料。
第八条 资金审核:
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财政资金项目需纳入年度预算,集体资金项目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项目预算编制需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采购项目需明确预算金额及测算依据;
严禁无资金保障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项目启动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范围与方式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严禁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
公开招标项目需符合法定条件,邀请招标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并说明理由,直接发包或协议出让的需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执行;
村级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入乡招投标中心招标。
第四章 审核程序与时限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向乡招投标中心提交前期审核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乡招投标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招标人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在收到初步审核意见后*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议,对项目前期情况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招标、暂缓招标或不予招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十三条 暂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补齐相关手续后重新申请审核;不予招标的项目,不得启动招标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前期审核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规避审核等行为的,由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审核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源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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