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202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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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水利局水资源承载力评价与优化配置管理研究项目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 二、项目名称: 泰安市水利局水资源承载力评价与优化配置管理研究项目 三、被处理人: 山东鸿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采购人: 泰安市水利局 五、基本情况 根据《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泰财采〔****〕**号)要求,泰安市财政局于****年*月至****年**月,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现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下: *.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页,给予小微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要求投标人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制作于电子版响应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项“预算控制价: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不允许供应商报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明显缺陷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评审专家缺乏统一标准,难以核实供应商资格,导致评审结果无效。 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二条“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佐证。 六、处理结果: 限期整改 七、处理决定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请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