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202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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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 二、项目名称: 泰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三、被处理人: 山东沃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采购人: 泰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五、基本情况 根据《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泰财采〔****〕**号)要求, 泰安市财政局于****年*月至****年**月,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现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下: *.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公开招标文件第**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承诺或优惠条件满分*分,每有一处不合理、不详尽、无针对性的扣*.*分,扣完为止,缺项不得分。”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这里也主要是针对采购标的进行设置评分项,因此不可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明显缺陷 公开招标文件中没有列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错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专家缺乏统一标准,难以核实供应商资格,导致评审结果无效。 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二条“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佐证。 六、处理结果: 限期整改 七、处理决定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请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



